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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廢金融債務

法律分析:借款人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便被認定為逃廢金融債務行為:

壹是拒不履行到期債務且故意拖欠銀行到期貸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時間達半年以上的;

二是借款人取得銀行貸款或借款到期後,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借款人義務,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監督,以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多頭開戶形式,隱匿、抽逃、轉移資產,終止與債權銀行的信用來往,故意躲避收貸收息的行為;

三是借款人違反國家法律和金融法規規定,在未征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並落實債務的情況下,借機(包括: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並、變更法人實體或名稱、劃小核算單位和分立、重組、合資、合作、出售或轉讓、租賃、破產、購並等)轉移有效資產,使金融債權懸空的行為;

四是企業通過破產等形式出售有效資產,所得資金不依法償還金融債務;對貸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權的抵押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實施出售(轉讓),導致金融債務懸空的行為。

與借款人具有經濟關聯關系的企業法人,即關聯債務人,如果有下列行為之壹,也將被認定為逃廢金融債務:

壹是為借款人向各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但不履行法律規定的擔保人義務,拒絕承擔連帶償債責任的;

二是借款人以各種形式新成立和經營的企業,只承接原借款人有效資產,不依照國家法規承接原借款人金融債務,拒絕履行償債責任的;

三是關聯債務人拒不履行應承擔的相應債務或雖然承諾承擔相應債務,但長期拖欠不還,拒絕貸款人依法保全債權、拒絕對其應承擔的債務提供有效擔保的行為。

企業在與銀行來往過程中,如果出現上述任何壹種行為,銀行業協會將對其進行通告要求其整改直至最後聯合制裁,迫使其歸還銀行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的行為。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是指銀行取得抵債資產後,按照相關規定計入抵債資產科目的金額。

抵債金額是指取得抵債資產實際抵償銀行債務的金額。

抵債資產凈值是指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扣除抵債資產減值準備後的凈額。

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銀行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所繳納的契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金,以及所支出的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等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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