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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壹個辯論賽,題目是戀人之間應該有隱私麽?我方觀點不應該有隱私!請問該如何辯論

非常壹邊倒的辯題,別說是戀人了,就是結發夫妻、就是父母與子女直接血緣都是需要隱私,何況只是戀人關系,看壹下什麽叫隱私妳就知道這個辯題是招架不住的,對方只要把隱私權的法律法規拉出來就沒有提及所謂的“戀人”關系能有什麽特殊。

隱私(yǐn sī),顧名思義,隱蔽、不公開的私事。在漢語中,“隱”字的主要含義是隱避、隱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隱其能,遠者不疾其勞。”引申為不公開之意。

“私”字的主要含義是個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開,《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可見,隱私即指個人的不願公開的私事或秘密。

在英語中,隱私壹詞是“privacy”,含義是獨處、秘密,與漢語的意思基本相同。但似乎漢語的“隱私”壹詞強調了隱私的主觀色彩,而英文的“privacy”壹詞更註重隱私的客觀性,這壹點體現了感性的東方文明與理性的西方文明的差異。

2 歷史

“隱私”壹詞在中國最早出現於周朝初年,但在當時,它的詞義和現代還有些不同,“隱私”在當時的意思是衣服,也就是把私處藏起來的東西。在中國古代的物種進化思想裏,有沒有“隱私”是文明人與野蠻人以及金剛等野獸最明顯的區別。

到了東周,“泛私論”盛行,包括女人的胳膊、手、腿、腳、脖子等處也都被劃入了“私”的範圍,也就是從那時開始,中國人的“隱私”開始有肥大化的傾向,特別是女人,因為要隱的地方實在太多。孔子有著名的“惟女子與小人難養也”,其實後面的句子原本是“小人頑,女子無處不私”,言外之意便是養個女子要增加很多挑費,因為要買很多布。

秦始皇“焚書坑儒”的時候,<論語>當然是要燒的,燒書的人偷偷搶出了壹些殘頁,其中便有“惟女子與小人難養也”壹句,後面的話卻沒了。後來的儒生在整理到這句時,恰好和老婆發生了口角,就把自己的感慨加了進去,有了“遠之則怨,近之則不遜。”

“隱私”在中國漢語語境裏的消失還和秦始皇的另壹個問題有關,就是“諱”,他覺得成天把“私”掛在嘴上是壹種淫蕩的行為,就把丞相李斯找來劈頭蓋臉地罵了壹頓,說妳父母給妳起了個什麽爛名字。那時李斯還叫李私,名字的來歷是因為出生的時候他下面的東西比普通嬰兒大。後來,李斯先改了自己的名字,還替始皇帝寫了個詔書,把隱私改成了衣服,說誰要是再提那兩個字就和書壹個下場。結果沒等秦始皇死,這個詞先死了,從此以後中國人的字眼裏就只剩下了衣冠,而沒有了隱私。

3 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對隱私的定義為:“不願告他人的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隱私的主要隱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1、公民姓名、肖像、住址、住宅電話、身體肌膚形態(尤其指性器官)的秘密,未經其許可,不得加以刺探、公開和傳播

國外最早給隱私的定義是“獨處的權利(簡稱獨處權)”《韋博斯特辭典》對隱私的解釋是:私人的免於公眾註意或陪伴的狀態,孤獨。

從法律角度講,隱私是指與他人或公***利益生活無關的私人數據、私人事務、私人領域中的信息。它是壹個受時間和文化制約的概念,其內容十分廣泛,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特別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其內容和信息也日益豐富。

根據通說定義,隱私的概念包含兩層意思:壹是與公***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私事,即所謂“私”;二是本人不願為他人知曉或者受他人幹涉,即所謂“隱”。隱私包含三種形態:壹是私人活動,它指相對於公***事務、群體事務而言的,以具體的、有形的形式表現於外界的隱私,且以特定個人為活動的主體,如朋友往來、社會交往、夫妻生活、兩性關系等;二是個人信息,它指個人不願公開的情報、資料、數據等,如健康狀況、財產狀況、歷史汙點等;三是個人領域,即私人空間,如個人居所、身體的隱密部位、日記內容、通信電話等。

4 特征

隨著網絡社會的到來,計算機隱私泄漏問題日趨嚴重。

1、隱私的主體是自然人。隱私源於人的羞恥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為享有隱私的主體。企業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等經營單位的秘密屬於商業秘密,僅與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相聯系,與人的羞恥感無關,故企業單位不能構成隱私主體。國家機關的秘密如審判秘密是公***權力運作的表現,此種秘密的泄露將對機關系統的正常運作產生損害,也與羞恥感無關,故國家機關也不能成為隱私主體。

2、隱私的客體是自然人的個人事務。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個人事務,是相對於公***事務、群體事務、單位事務而言的,是以具體的、有形的形式表現於外界的隱私,且以特定個人為活動的主體,如朋友往來、夫妻生活、婚外性行為等。個人信息系指特定個人不願公開的情報、資料、數據等,是抽象的、無形的隱私。個人領域是指個人的隱密範圍,如身體的隱蔽部位、日記內容、通信秘密等。隱私的客體是隱私中的“私”的具體表現。

3、隱私的內容即客觀方面是指特定個人對其事務、信息或領域秘而不宣、不願他人探知或幹涉的事實或行為。隱私的內容是隱私主體的主觀意誌作用於客體及客觀世界,即主客觀因素相統壹的過程和結果,也就是隱私中“隱”的表現。

5 本質

1、隱私是個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類抓起樹葉遮羞之時起,隱私就產生了。隱私感是自然人進入人類社會後的第壹個表現,它應當產生於人類勞動之前,即在原始人能夠進行抽象思維之前,就已產生了類似的意識和感覺。其中,羞恥感及其派生的隱私感是最先表征出來的本能。隱私感是人類羞恥感的表現,它使人從主觀意誌和客觀行為兩方面都告別了動物界。無論是相對個人性的隱私。如身體的隱蔽部位,還是明顯社會性的隱私,如匯款希望工程、婚外性關系,均是僅憑個人的主觀意誌即可作為,無須公眾或不特定多數人、少數人的協助或配合。因此,隱私的存在,隱私之於社會公眾而言是不可剝奪的,這正是自然權利的特點。

隱私的自然性告訴我們,只要主體願意隱瞞,隱私客體即可成為隱私事實,即使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隱私照樣可以產生並繼續存在。而且,是否公開、何時公開隱私內容,也任由當事人自行處置。

2、隱私是客觀事實。無論隱私內容如何,是否違反道德或法律,也無論社會輿論或國家法律對隱私內容作出怎樣的評價,隱私的內容總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認或如何評價為轉移。隱私的客觀性告訴我們,隱私是客觀真實的社會存在。社會輿論、國家法律或其他規則可以對特定隱私作否定性的評價,但無法否認它的存在。

6 區別

6.1 與隱私權

隱私權,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也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做成壹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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