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智能制造,是指以新壹代信息技術和先進制造技術深度融合為基礎,貫穿於設計、生產、管理、服務等制造活動各個環節,具有自我感知、自我決策、自我實施、自我適應、自我學習等特征,以提高制造業質量、效率和核心競爭力為目標的先進生產方式。第三條推進本市智能制造發展,應當堅持創新驅動、市場主導、集成發展、安全可控、系統推進的原則,著力提升智能制造的創新能力、供給能力、支撐能力和應用水平,深入推進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網絡化協同和智能化轉型。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領導,將智能制造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將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相關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解決智能制造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推進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智能制造的發展。
發展改革、科技、網信、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市智能制造發展規劃,明確智能制造發展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工作重點和保障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智能制造發展規劃,並與本市智能制造發展規劃相銜接。第七條本市應當統籌整合優勢資源,推進智能制造系統、產業和區域協調發展,建立健全多方聯動、協同發展的工作機制,加快智能制造領域的創新突破,服務“壹帶壹路”建設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能制造發展應用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促進工業文化傳播,營造全社會推動智能制造發展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促進智能制造發展的公益宣傳,鼓勵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開展智能制造宣傳推廣活動。第二章智能制造供給第九條本市應當加強智能制造供給,加快智能裝備、軟件和系統解決方案研發,增強智能制造供給體系適應性,引領產業體系優化升級。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設智能制造科技創新體系,推進跨學科、跨領域的融合創新,加強關鍵核心技術研究,加快系統集成技術突破,提升智能制造創新效率。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等。在設計、生產、管理和服務的整個制造過程中,研究、攻克和應用與智能制造相關的基礎技術、先進工藝技術和* * *技術,研發工業領域的人工智能、新壹代移動通信技術、大數據、邊緣計算等適用技術;促進設備、單元、車間、工廠、產業鏈等的供應鏈。,加速系統集成技術的發展。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圍繞關鍵工藝、工業機床、數字雙胞胎、工業智能等重點領域,支持制造業創新載體和產業化促進組織建設,推進協同創新,加快智能制造創新成果轉移轉化。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先進技術、信息技術和制造裝備的深度融合,鼓勵首臺(套)裝備的開發和示範應用,推進產學研聯合創新,突破“瓶頸”基礎零部件和裝置。
鼓勵企業加快智能制造裝備研發和升級,研發新型國際先進智能制造裝備。第十三條鼓勵企業研發和推廣智能立(臥)五軸加工中心、車銑復合加工中心、高精度數控磨床等高端工業機床,發展面向航空航天、汽車等領域的高性能專用數控機床及相關數控系統。第十四條鼓勵軟件企業、設備制造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用戶企業加強合作,共同開發面向產品全生命周期和制造過程的核心軟件,開發嵌入式工業軟件和集成開發環境,開發面向細分行業的集成工業軟件平臺。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工業知識軟件和開源架構,推進工業軟件雲部署,支持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開展安全可控工業軟件應用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