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工業 、信息產業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行政執法、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市工業、信息產業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進產業布局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引導和扶持工業和信息產業的發展。
(三)監測分析工業、信息產業運行態勢,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對全市工業經濟運行中煤、電、油、運、氣等生產要素進行綜合協調;負責工業、信息化應急管理、產業安全等有關工作,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應對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所需的生產資料、救災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醫藥儲備工作,負責本市鹽業行政管理。
(四)提出本市工業、信息產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研究制定並發布工業投資導向;負責全市工業技術改造的組織和實施工作;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本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信息產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市政府批準權限組織推動重大工業項目建設,對政府投資的市級信息化項目提出行業主管部門意見;負責編報支持工業和信息化各專項資金的預算,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項目投資計劃並組織推動與監督落實;負責全市工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指導工業、信息產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及本市工業、信息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進工業企業品牌戰略;負責市級工業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
心的申報工作;推進工業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推動軟件業、信息服務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六)負責全市節能工作,指導全市節能監察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清潔生產促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依法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合理用能評估和審查工作;會同有關
部門組織開展工業汙染防治和工業節水工作,組織、管理和監督本市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含電廠)的認定工作。
(七)組織協調區縣工業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工業園區建設規劃,推進工業聚集發展,合理調整工業布局;推進都市工業發展。
(八)依法對有關工業產品的生產準入實施管理;承擔本市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有關工作;管理工業和信息產業行業中介組織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動全市工業和信息產業利用外資工作;組織指導工業和信息產業企業開拓市場,開展工業、信息產業和信息化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有關重要工業品、原材料進口工作;負責工業領域產業損害調查。
(十)組織推進本市信息化工作,負責指導協調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電子政務發展,推動企業信息化、電子商務以及電子信息技術在社會和經濟各領域的應用;負責社會公***信息資源***享的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數字城市建設,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壹)統籌協調本市信息化基礎設施的規劃和管理;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制定通信管網、公***通信網、專用信息網的規劃,並承擔相應的管理工作;負責與國家通信主幹網及其他部門專用通信網方面的協調工作。 .
(十二)負責本市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協調本市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指導監督政府部門、重點行業的重要信息系統與基礎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工作;協調處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三)貫徹國家國防科技工業的方針政策和相關法規;負責本市國防科技工業的規劃、協調和運行監測;負責軍工核心能力建設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重要事項的協調服務;負責軍工產品質量監督和成果管理;負責軍品科研生產和軍工特殊產品市場準入及市場監督。
(十四)負責本市民用航天、民用飛機、民用船舶、核工業和民用爆破器材等產業的行業管理;對軍工科研生產和民用爆破器材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國防科技工業國家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推動軍工經濟與地方經濟融合發展。
(十五)負責全市電力行政管理和電力需求側管理,負責全市電力運行的平衡;參與電力體制改革,培育和監管電力市場;參與研究提出能源政策和建議。
(十六)指導全市工業、信息產業和信息化領域的人力資源開發、人才隊伍建設和職稱工作,開展國外智力引進和交流工作。
(十七)負責本市無線電管理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