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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自律,規範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強化市場主體信用約束,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經濟組織。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市場主體狀況的信息,以及市場主體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第五條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推進、監督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承擔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市和區縣級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整理、錄入本機關產生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由市級行政機關匯集後向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歸集。

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管理本業務系統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工作,開展數據核查。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市場主體應當對其公示的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行政機關整理、錄入、歸集、公示的信用信息應當與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用信息在內容上壹致,並按照數據規範要求保證數據質量。

市場主體報送、公示的信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合法,並承擔因報送、公示錯誤和遺漏引起的法律責任。第九條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免費查詢。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和數據規範要求,歸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目錄由市相關行政機關***同編制,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召集有關單位研究審定。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之間應當***享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並可以根據需要向其他行政機關提出需求,其他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提供,不能提供的應當作出明確答復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歸集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壹)主體登記信息,即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終止等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設立市場主體並從事有關經濟活動的信息;

(三)行政處罰信息,即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業績情況信息,即市場主體獲得國家、省部級表彰的信息;

(五)其他信息,即行政備案、行政確認等市級行政機關認為應當***享或者公示的信息。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產生、變更後及時整理、錄入、歸集,並於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市場主體,自下壹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第十六條 市場主體發現報送或者公示的信用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修改;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修改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市場主體修改信用信息的同時,應當公示修改後的信用信息以及修改時間與理由。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示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市場主體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將依法履行職責和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及時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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