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調、監督。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第六條 行政機關擬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經確認後方可發布;行政機關在溝通後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壹)環境保護、公***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第十壹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研究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決定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在保密審查中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以及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