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煤礦安全生產監察機構是全國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機構。負責全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制止非法生產,查處違法行為。同時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培訓。是《安全生產法》設立的具體機構。壹、監理安全責任項目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查。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範圍和內容(壹)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1、承包商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審查(1)機構和制度審查:對項目經理部的組織結構、各部門的分工和職責進行審查,能滿足項目的管理需要。(2)人員審核:項目經理等管理人員按規定到位並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在監理機構備案。(3)安全資質審核:承包商有《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有B、C級考核證書,專職人員數量符合要求。2.分包商資質審查依據的審查(1):部分工程(不含主體)的分包必須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2)分包單位資質審查:專業分包單位的專業和資質等級符合分包項目的相關規定。(3)分包商現場人員資質審查:項目負責人持有建造師(或項目經理)證、B類人員證,其他管理人員均持有上崗證。專業安全員數量符合要求,持有C類人員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應在監督機構備案。(4)專項施工方案審查:①程序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由承包商質量、技術、安全部門會簽,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方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批準(企業技術負責人負責風險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②對照強制性標準審查:內容應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不得有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內容,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要求。(3)有針對性的審查:根據項目的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內容,危險性較大的分項工程有專項施工方案,有安全檢查結果的,應組織專家論證審查,提出專家論證審查報告。(4)時效性:要及時整理和復習。當項目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原有內容不能指導施工時,應要求承包商根據項目具體情況重新編制或補充內容。3.特種機械設備進場報驗1)安裝:對安裝單位的資質和安裝人員的崗位證書進行備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出具檢測合格證明,並報監理。2)驗收:承包商應組織安裝單位、設備租賃單位和檢測單位進行安裝、驗收,並出具合格證書,如塔吊等需要安監站備案的文件。3)審批:符合上述程序並提供相關資料即可投入使用。4、施工條件審批1)安全制度審批、應急救援方案審批、文明施工措施費方案審批。2)地下障礙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圖設計文件已通過圖紙審查中心審查批準,並按計劃提供。(2)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章施工作業。每天定時巡查,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工程作業。檢查施工現場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並簽署意見。檢查施工現場的各類安全標誌和安全網搭設、臨時用電設備等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相關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檢,對施工單位的自檢情況進行抽查,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壹)項目監理機構依法履行監理安全職責的總體工作程序1。項目所處的安全監理環境分析評價①自然環境(包括氣候、地質條件)(1)分析②技術環境(指項目的技術要求,如高層結構、高壓設備的安裝)③管理環境(指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是否有較強的管理意識)施工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強,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和能力是否能滿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2)總監理工程師在了解上述情況後,應對項目監理機構在本工程中的安全環境進行評估,確定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策略。2.對相關監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要求(1)安全相關管理①監理工作主要是實施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方案審查。(2)現場監理工作的兩個方面。(2)總監理工程師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對兩方面的工作提出具體的安全要求,如在審核基坑施工方案時,驗算基坑的穩定性及其對周圍建築物的影響;在檢查模板工程時,必須檢查模板和支撐系統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除了檢查施工質量,還要註意檢查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3.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管理工作的分工和職責①在壹般項目監理機構中,應明確壹名監理人員負責與安全相關的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2)對技術復雜或規模較大的項目,要設專職安全崗位監督,統壹管理安全監督工作。註冊監理從業人員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