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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部關於鐵路運郵的規定

第1條 交通部各鐵路局(以下簡稱路方)運送各級郵政機構(簡稱郵方)交運的郵件,概按本規定辦理。第2條 下列物品可作為郵件裝入固定掛運的郵政專用火車廂(簡稱專用車廂)或使用鐵路車廂的固定容間(簡稱固定容間)以及與當地路局聯系臨時加掛的專用車廂或固定容間(簡稱加掛車)運送,但屬於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規定的物品除外。

(1)信函、明信片、報紙、雜誌、印刷品、盲人讀物;

(2)每件不超過十五公斤的郵政包裹;

(3)國際郵件每件在二十公斤以內(國際郵政公物包裹不超過三十公斤)。第3條 郵政通信專用物品(簡稱郵政公物,詳見附件壹:郵政公物品名表)每件在十五公斤以內及每件重量不超過壹百公斤整件不能拆開的信箱、信筒、自行車、磅秤、保險櫃、雨帆布、汽車配件、小型郵政用的機械,在不妨礙郵件運送時,得裝入專用車廂及固定容間運送,但不得裝發加掛車。第4條 為加速郵件傳遞,第二條各項郵件,郵局得與車站隨時聯系洽商托運,其中信函、報紙並要洽定車次。

運郵費率及結算辦法

第5條 各類運郵方式的計費費率如下:

(1)專用車廂掛運費率為每軸公裏0.14064元,今後固定容間費率調整時,專用車廂掛運費率亦按其增減比例同時比照調整;

(2)固定容間費率為每立方公尺公裏0.005862元;

(3)臨時加掛專用車廂按照本條專用車廂掛運費率計算運費。但加掛鐵路整節車廂時,照標記容間按本條固定容間費率加五倍計費。

計算郵運運費的運價裏程,按《鐵路客運運價裏程表》計算。

固定容間按郵局使用鐵路車廂的地板面積(包括固定容間內的辦公室、廁所、通道等面積)乘車內高度(地板面至側板頂邊)所得的容積計算。不足壹立方公尺的尾數按四舍五入處理。

運郵費率系按固定容間費率相當於鐵路普通包裹運價的百分之六·二五制定,今後鐵路普通包裹運價調整時,應按增減比例調整。第6條 郵局使用的運郵車廂經過列車輪渡區間,按鐵路規定的裏程計算。利用鐵路輪船運郵,按郵件實際重量以每二百公斤折合壹立方公尺(不足壹立方公尺按壹立方公尺計算),比照上條固定容間費率計算。第7條 凡因郵局業務需要掛運專用車廂應壹律按掛運費率核付運費外,其他空送修理或抵替時,可不計費。專用車廂掛運費率包括下列各項費用:

(1)郵局押運員、分揀員及其他隨車工作人員的乘車費;

(2)專用車廂在掛運中的技術檢查、日常維修及取暖用煤、照明、給水的供應;

(3)專用車廂行駛前的技術檢查及停留時的保管、維修(包括夏、冬季運輸的準備修理)、清潔照料等費用;

(4)站臺使用費。第8條 運郵費用按月清繳,每月月終由路局按實際使用列單與郵局結算。第9條 郵局托運郵件時,信函、報紙及雜誌按壹類包裹運價計費。印刷品按二類包裹運價計費。郵政包裹按三類包裹運價八折計費。於托運時,核收現款(具體結付辦法由當地路、郵雙方洽定)。

運郵車廂的編組和調整

第10條 每次旅客列車改點前,鐵路在編制列車運行圖時,應考慮郵局對郵件發運的時限要求。由郵局提出運郵車廂的編組意見與鐵路洽商編組計劃,凡跨及兩個以上鐵路局管區運行的直通車次,報由交通部確定;於壹個鐵路局管內運行的列車,由編組擔當鐵路局與相關郵局洽訂。

編組洽定後,非經路、郵雙方同意,不得變更。如郵局因運量增減必須變動時,直通車應於前月上旬、管內列車應於前月二十五日以前提出要求,壹律於次月壹日起調整,如路局需部分調整行車時刻、增開列車和停駛運郵車次時,應盡先通知郵局,以便及時研究、調整編組,修訂郵件發運計劃。第11條 運郵車廂編掛(列車首、尾)位置確定後,應予固定。如路局因故不得不調整或臨時改變時,必須在實行前通知郵局,以便預報前途有關郵局,作好準備。

為保障郵件的安全保密,運郵車廂的編掛位置,路局應避免旅客穿行郵車,並禁止與乘務無關的人員進入郵車。第12條 專用車廂損壞或在廠、段修時,如代管路局未配有備用車廂,應及時通知配屬郵局調撥,如無備用車抵替,為方便運郵,由路局補掛行李車,如無行李車時,也可以補掛適當車輛,並根據標記容積按照固定容間費率計費。供作運郵的固定容間,路局應盡量編掛行李郵政車或行李車。

現場生產的組織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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