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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應如何處理投標文件中清單中的不當或遺漏內容?

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問題,招標人應統壹進行澄清,並以書面形式發送給每個投標人。如果問題仍未解釋清楚,投標人在定價時應適當考慮,但清單不能更改。如果有漏項且實際發生在工程中,壹般可以在結算時返還,但相關手續要齊全。

招標人必須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七條規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和社會團體。

擴展數據:

計價規則中規定的措施是指在項目建設之前和建設期間必須發生的項目組成部分,但不構成工程實體。因此,清單編制人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參考計價規則中規定的壹般項目和專業項目,對符合擬建項目實際情況的措施和項目進行詳細的清單編制。

投標時,投標人可根據擬建項目、企業實際情況和施工方案對投標報價中的措施進行調整(但必須在投標書中註明)。壹旦中標,調整後的內容和費用將被接受。工程變更鏈引起的相關措施和項目的調整,按計價規則第4.2.9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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