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已退出現職、接近或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二、個人確需兼職、任職的,應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不得違反規定,未經批準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三、經批準到企業兼職的,不得在企業領取報酬、獎金和其他報酬,不得取得股權。四、經批準到企業工作的,應轉入企業,如行政、工資等關系,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行政和工資關系不得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休;企業辦理退休手續後,不得將行政和工資關系轉移到黨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