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復核);
(3)業績證明材料(企業近二年完成的,不少於2項與主項資質等級同等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
(4)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或地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連續二年,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行政處罰證明;
(5)企業法人授權駐榕管理機構管理權的文件(含:授權委托書、任命書。應明確被授權人、授權範圍、責任等);
(6)在榕管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復核);
(7)在榕管理機構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並附房產證書復印件(總承包施工企業建築面積不少於300m2、施工專業承包及監理企業面積不少於200m2。原件核對,不得租用私人住宅);
(8)在榕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合同及職稱和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復印件並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其中執業證書、崗位證書留存);企業須附在榕的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無在建工程承諾。建築業企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人數不少於30人,壹級註冊建造師人數不少於3人;監理企業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3人。
(9)在榕登記備案的人員醫療及社會養老、失業保險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
(10)建築施工企業應提供由福州市商業銀行開具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到位證明(原件留存)。
以上所有材料提供復印件壹份,原件核對,1-10項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