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外地招標代理企業到甘肅開展業務需要辦理什麽手續

外地招標代理企業到甘肅開展業務需要辦理什麽手續

甘肅省省外建築業企業進甘備案管理規定

各市、州建設局,省屬有關廳(局、總公司),有關建築業企業:

第壹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依法規範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生產經營行為,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施工安全和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以及《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外建築業企業進入甘肅省境內從事工程造價50萬元以上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及園林綠化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辦理進甘備案手續。

第三條 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省外建築業企業的進甘備案,並對省外建築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的省外建築業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外建築業企業在參加工程項目投標之前,必須先辦理進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壹)建設部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須經年檢合格)副本;

(三)建設部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委托的受委托人的有效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項目經理、工程技術負責人以及經營、技術、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施工員、質量員、預算員、材料員、安全員、機械管理員等)的證件;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承攬工程的信函;

(七)企業同類型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業績(有在濕陷性黃土地區施工的經歷和經驗)的證明材料;

(八)建設單位發布的公開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名單;或邀請招標的邀請函及相關審批文件;

(九)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出具的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方面的證明材料;

(十)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材料;

(十壹)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未發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證明材料。

以上資料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裝訂成冊存檔。

第五條 省外建築業企業的進甘備案資料經審核符合規定的,載入甘肅省建築業企業信息檔案庫。壹年內在甘多次參加投標時,不再提供第四條中(壹)、(二)、(三)項的原件。企業項目經理載入項目經理信息檔案庫,發給項目經理IC卡。項目經理IC卡有效期為2年。

第六條 省外建築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後,發給《進甘承包工程投標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企業持通知書和項目經理IC卡參加工程投標。

第七條 省外建築業企業中標後,應到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施工備案,提交下列資料:

(壹)中標通知書;

(二)施工承包合同

(三)施工總承包企業與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分包合同;

(四)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分包合同。

第八條 省外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的同時,應通過甘肅工程建設信息網上報工程信息。

第九條 省外建築業企業進甘後,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信住址和聯系方式,設置相應的管理機構,其負責人應有企業法人委托書或任命書,全面負責生產經營活動,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省外進甘建築業企業的項目經理及管理機構和人員應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特殊情況下確需變更的,必須征得業主和監理單位同意,並在省建築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變更手續。新任項目經理必須辦理IC卡。

第十壹條 省外進甘建築勞務公司必須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所用技術工人應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築市場管理部門,每半年要對進入當地的省外建築業企業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文明施工、合同履約、用工情況等進行壹次檢查和考評,並將考評結論記錄在企業信息檔案庫中。對考評不合格的應限期整改,並記入市場管理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三條 省外進甘建築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壹) 非法轉包或分包工程的;

(二)未經招投標承攬工程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

(四)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的;

(六)隱瞞、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阻礙對事故的調查的;

(七) 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勞務人員工資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 省外進甘建築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記入不良行為記錄:

(壹) 未辦理進甘備案的;

(二) 未辦理施工備案的;

(三)將項目經理IC卡出租或轉讓的;

(四)擅自變更項目經理、工程技術人員及各級管理人員,

技術工人無證上崗的;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專項和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省外建築業企業在甘管理規定》(甘建建[2001]112號)同時廢止。

二00七年五月十四日

  • 上一篇:銅官金元期貨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網絡安全教育的黑板報圖片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