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稅:對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公司了解市場情況、提供業務信息等業務聯絡、咨詢和服務活動,沒有經營收入或服務收入的,不征收工商統壹稅和企業所得稅。
常駐代表機構受中國境內企業的委托,在中國境外從事代理業務,其活動主要在中國境外進行,取得的收入不征稅。以及其他不予免稅的代表機構,可在年度終了後壹個月內申報年度經營情況。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稅法規定應納稅的活動以外的活動,可由代表機構(或其總機構、上級部門等)向當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申請免稅。),並提供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含總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和政府機構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證明,由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2)對從事商業、法律、稅務、會計等類型的咨詢服務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要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正確計算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如實申報納稅。
(3)從事各類代理和貿易(包括自營貿易和代理貿易)等服務代表機構,如:a .各類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商行設立的代表機構進行的商品代理貿易業務活動;b .廣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合同或代理廣告業務;c .旅遊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為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活動(如簽證申請、收費、預訂機票、導遊、聯系住宿)。
考慮到這類代表處從事的業務主要是根據其總公司的要求開展的,與服務對象沒有直接的合同或協議,這類代表處提供的服務應屬於代表處的收入,通常由其總公司統壹收取。對於這類代表處,采用支出轉化為收入的方法確定收入,並據此征稅。
(4)此外,從事應稅業務的代表機構可以按照其業務活動實際取得的業務收入(包括其總機構收取的收入),按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當年沒有經營收入的,可以在年度終了後壹個月內申報年度經營。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有三種計稅方法,概括如下:
1.實際納稅:凡常駐代表機構能提供已簽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和憑證,並保留賬簿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核算,境外費用也能提供當地註冊會計師的證明的,可按其實際收入和申報的收入計算納稅。
2.核定收取:如果常駐代表機構只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中介服務和代理服務所簽訂的全部合同材料,但合同未明確傭金金額(或屬於同壹常駐代表機構的幾份業務合同,有的明確傭金金額,有的未明確傭金金額),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正確申報收入金額;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並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核定收入額或者所得額計算納稅。
3.支出轉換收入的收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為其總公司客戶和其他企業從事中介介紹和代理服務,或者為其母公司和子公司(直接指定常駐代表機構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務,無法提供相關合同、協議等資料和憑證,以正確申報收入的;或者常駐代表機構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區分是自營商品貿易還是代理商品貿易的,可以將其支出轉為收入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