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管局進出口企業名錄備案,是指取得了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持有關材料到當地外匯管理局辦理進出口企業的名錄登記,以取得去銀行收付外匯的資質。企業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當持有關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名錄企業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終止經營或被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應當到外匯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各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分支機構做好監測系統(銀行版)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壹)各銀行總行應於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組織完成分支機構的網絡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權限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臺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絡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應用服務平臺自動開戶並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權限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權限。
(三)2012年7月1日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的初始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