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國稅發〔2009〕163號)規定:外貿企業取得的用於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先按有關規定進行認證。
在進行增值稅日常納稅申報時,
將本期已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三部分“待抵扣進項稅額”中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
如外貿企業前期已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的第三
部分“待抵扣進項稅額”第24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裏的進項稅款對應的
貨物最終改為內銷,那麽應在該貨物內銷當月申報抵扣對應的進項稅額,即必須在內銷當月將有關進項稅額由第24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轉入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
外貿企業實行退稅的,在正常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把收入填在免稅收入內的免稅銷售壹欄內,出口貨物的進項稅不填,在子表裏填出口貨物的進項稅,等貨物出口後壹部分退稅,壹部分做進項稅額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