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是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備案管理工作。
備案機構通過外商投資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綜合管理系統)開展備案工作。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當依照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備案信息,填寫備案申報承諾書,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妥善保存與已提交備案信息相關的證明材料。第二章 備案程序第五條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指定的代表或***同委托的代理人在向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時,應壹並在線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信息。
由於並購、吸收合並等方式,非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在向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壹並在線報送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信息。
備案機構自取得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推送的備案信息時,開始辦理備案手續,並應同時告知投資者。第六條 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變更事項發生後30日內通過綜合管理系統在線填報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及相關文件,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壹)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名稱、註冊地址、企業類型、經營期限、投資行業、業務類型、經營範圍、是否屬於國家規定的進口設備減免稅範圍、註冊資本、投資總額、組織機構構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信息、聯系人及聯系方式變更;
(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包括姓名(名稱)、國籍/地區或地址(註冊地或註冊地址)、證照類型及號碼、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資金來源地、投資者類型變更;
(三)並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交易基本信息變更;
(四)股權(股份)、合作權益變更;
(五)合並、分立、終止;
(六)外資企業財產權益對外抵押轉讓;
(七)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八)中外合作企業委托經營管理。
其中,合並、分立、減資等事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前述變更事項涉及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以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決議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為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以及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就投資者基本信息或股份變更事項辦理備案手續。第七條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引入新的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屬於備案範圍的,應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登記後30日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填報《變更申報表》。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備案手續,需上傳提交以下文件:
(壹)外商投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材料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二)外商投資企業全體投資者(或全體發起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承諾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申報承諾書》;
(三)全體投資者(或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或外商投資企業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未委托他人簽署相關文件的,無需提供);
(五)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投資者基本信息變更的,無需提供);
(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證明(變更事項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七)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股權架構圖(變更事項不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最終實際控制人變更的,無需提供);
(八)涉及外國投資者以符合規定的境外公司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需提供獲得境外公司股權的境內企業《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前述文件原件為外文的,應同時上傳提交中文翻譯件,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投資者應確保中文翻譯件內容與外文原件內容保持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