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國投資者不得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身份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在華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相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外商投資者投資實行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但不符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得辦理許可、企業登記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的,不得辦理相關審批事項。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向有股權要求的領域投資。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研究並報國務院批準,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中的相關領域。
六、從事《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禁止境內企業投資領域的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外國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外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與其在境外依法設立或控股的公司並購境內相關公司,按照境外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以及行政審批、資質、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現行規定執行。
9.《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準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經濟特區,對合格投資者實行更加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X.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解釋。
XI。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20年6月23日發布的2020版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