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的稅法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加上現行的扣繳所得稅率10%,法定所得稅率30%,地方所得稅率3%,合計33%,等於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
但由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比國內企業享有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實際稅負普遍低於國內企業,使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際上享受了“超國民待遇”。
目前兩個稅種(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正在醞釀合並。綜合法定稅率可能在24%至26%之間。同時,為照顧在華投資企業的既得利益,新法出臺後,合並後的稅法將按照“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的原則,給予外資企業壹定的過渡期,過渡期可能在5年至7年之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12,屠宰稅暫行條例
13、《城市房產稅暫行條例》這個稅類似於內資企業要繳納的房產稅和城市土地使用稅。
14、《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這個稅和內資企業要繳納的車船使用稅差不多。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適用的稅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教育費附加征收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擴展數據:
根據1986年4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在中國設立外資企業的基本政策和原則是:
1.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國允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設立外資企業,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2.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或者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中國禁止或限制在某些行業設立外資企業。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包括軍工、郵電通信企業和文化企業。
3.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的投資、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外資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利益。《外資企業法》也規定,中國對外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對外資企業實施征收時,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4.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查批準。外資企業必須在審批機關批準的期限內在中國投資;逾期不投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外資企業的投資進行檢查和監督。
5.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應當報主管機關備案。
6.外資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拒絕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賬簿的,財政稅務機關可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其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7.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國有關稅收法規的規定,申請減稅或免稅的優惠待遇。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再投資於中國境內的,可以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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