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未作規定,有關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公用企事業單位為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備案等行政權力事項和公***服務事項的活動。第四條 政務服務應當遵循依法誠信、高效便民、公開公正、廉潔規範的原則,創新政務服務方式,推動應用新技術,推進政務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協同化、便利化,實現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最多跑壹次”。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務服務工作的領導,制定完善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在政務服務場所、人員、設施及其運行維護等方面予以保障。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工作。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綜合政務服務機構按照規定承擔本級政務服務大廳管理、運行等工作。
市、縣(市、區)政務服務管理部門政務服務熱線工作機構按照規定承擔政務服務熱線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街道政務服務大廳、村(社區)便民服務站管理工作。第七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商務、教育、農業農村、司法行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公用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務服務工作。第八條 建立健全獎懲機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對在政務服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政務服務建設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服務大廳納入基本公***服務體系建設。政務服務大廳的場地、設施、運行等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範。
因安全、場地等特殊原因,需要設立部門專業服務大廳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接受同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壹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要求,建設規範化、標準化、集約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促進政務服務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數據***享和業務協同。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的政務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政務服務平臺實現數據交換。第十壹條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集、核準、更新、***享政務數據,編制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並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合法使用所獲取的***享政務信息,確保***享數據安全;不得將政務數據用於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或者隨意更改、編造政務數據。第十二條 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本級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鄉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清單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政務服務管理部門備案。
因法律的制定、廢止、修改或者政務服務有關部門職能承接、下放、取消、調整等事由變動政務服務事項的,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更新目錄的意見、建議。第十三條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減跑動、優流程的要求編制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工作流程和辦事服務指南,依法明確政務服務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受理條件、申請材料、審查標準、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信息,在政務服務大廳和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場所公示,並及時動態更新。
政務服務大廳與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應當全面對接融合,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服務指南應當標準統壹,消除模糊條款,屬於兜底性質的“其他材料”“有關材料”等,應當逐壹明確。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增設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條件和環節。第十四條 政務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將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到壹個內設機構,代表本部門整體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壹受理、審批政務服務事項。
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可以將有關政務服務事項委托本級政務服務管理部門代為受理、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