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戶發布信息管理義務網絡運營者對其平臺上的信息負有管理義務。《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信息管理手段包括對網上公***信息進行巡查。工信部《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互聯網危險物品信息發布管理規定》、國信辦《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均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公***信息進行實時巡查。 2、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義務網絡運營者在運營中會收集大量的個人信息,保障個人信息安全是網絡運營者的基本義務。《網絡安全法》第40—44條對網絡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做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3、違法信息處置義務網絡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的違法信息,應當立即進行處置。《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發現法律、行政 法規 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義務網絡運營者通常是通過 公司章程 、用戶協議、網絡管理制度等對網絡平臺、用戶進行管理。網絡運營者要落實安全管理責任,首先就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網絡安全法》第21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5、用戶身份信息審核義務建立用戶身份信息制度有助於構建誠信的網絡空間。《網絡安全法》第24條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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