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關單數據申報前,有錄入或申報權的操作員都可以進行修改;
2、報關單數據申報後,海關審結前,不能對數據進行修改;
3、報關單數據申報並海關審結後,企業應按海關有關規定,提出修改申請。
進出口貨物,應當適用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口或者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進口貨物到達前,經海關核準先行申報的,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轉關運輸貨物稅率的適用日期,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申報辦理納稅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
(壹)保稅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的;
(二)減免稅貨物經批準轉讓或者移作他用的;
(三)暫準進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出境,以及暫準出境貨物經批準不復運進境的;
(四)租賃進口貨物,分期繳納稅款的。第十九條 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壹)由買方負擔的購貨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二)由買方負擔的在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時與該貨物視為壹體的容器的費用;
(三)由買方負擔的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
(四)與該貨物的生產和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有關的,由買方以免費或者以低於成本的方式提供並可以按適當比例分攤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類似貨物的價款,以及在境外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五)作為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獲得的該貨物進口後轉售、處置或者使用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