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竊取或以其他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和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絡產品和服務存在安全缺陷和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告知用戶並采取補救措施。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繼續為其產品和服務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期限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內不得停止提供安全維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壹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和使用規則,明確說明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被收集者的同意。網絡經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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