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網絡犯罪如何定性?

網絡犯罪如何定性?

刑法第287條之二規定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1.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是: (壹)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系統;(2)本罪客觀方面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本罪是結果犯,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3)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4)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行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仍向其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壹)行為人被監管部門告知後仍實施相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的;(五)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曉的情形。二、罪與非罪的認定:本罪要求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壹)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嚴重情節。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是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行為。,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壹)經監管部門告知,實施了相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和幫助的;(五)頻繁采取隱蔽上網、加密通信、數據銷毀等手段,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知曉的情形。

第十二條明知是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利用廣告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壹萬元以上的;(五)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兩年內的;(六)救助對象實施的犯罪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其他嚴重情節。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無法核實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程度,但相關數額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

  • 上一篇:外省企業進入本省需要在哪裏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是否需要誠信金等條件?
  • 下一篇:如何在線打印公司章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