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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支付的監管機構是

網絡支付的監管機構是:由央行直接監督管理。

互聯網金融(ITFIN)是指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

互聯網金融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絡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的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技術相結合的新興領域。

網上支付所具有的優勢:

第壹、網上支付更能貼合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網上支付的操作環境是基於開放的互聯網。而傳統支付則是在較為封閉的系統,如郵局、銀行中運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方便--網上支付24小時連線,消費者可以隨時隨地通過互聯網實施支付。而傳統支付方式受時空限制,很難滿足眾多用戶在時間、空間等習慣上的需求。

第三、快速--網上支付可實現訂單信息實時查詢,包括訂單是否成功支付等信息。而傳統的支付方式需消費者通知商家後,商家才能去相應的單位查詢,過程繁瑣,時間較長。

第四、經濟--網上支付擁有低成本優勢。這種優勢具體體現在組建成本低、業務成本低和運營成本低等幾個方面。就銀行單筆業務成本來看,網上支付成本僅為傳統支付成本的1%甚至更少。

第五、網上支付還可以起到刺激消費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看,網上支付使消費者在其購買欲望最強烈的時候順利完成交易過程,從而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法律依據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壹致。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壹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範。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壹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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