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用人單位發布虛假招聘廣告、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要依法責令改正並可處罰款。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要依法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的,要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要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押金財物的,要責令限期退還並依法給予處罰。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及互聯網招聘平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制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