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疫情地區旅居史來我縣人員不主動報備、謊報、瞞報等違法行為,妨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情節嚴重的,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不執行防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事實、情節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不主動及時如實報備
對於疫情重點區域來人,個人不主動報備,謊報、瞞報、漏報、遲報旅居住史和健康狀況等信息。
二
不配合履行居家健康監測
居家健康監測期間不配合,不如實、及時上報健康信息,未做好個人防護隨便出入,自行乘坐公***交通工具或到人員密集場所。
三
各類市場主體不主動落實責任
賓館、酒店、商超、門店、飯店、娛樂場所、農貿市場、企業、洗浴、按摩、足療等人員相對密集的場所,不履行登記、排查、上報、測溫、驗碼、消殺等防控措施,瞞報、漏報重點疫情地區來人。
四
不配合防控措施
疫情防控期間,不積極配合戴口罩、驗碼、測溫、壹米線等防控措施,不聽從勸阻、提示。
五
不配合調查
不主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