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險廢物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轉移危險廢物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危險廢物轉移應當遵循就近原則。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以下簡稱跨省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以轉移至相鄰或者開展區域合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以及全國統籌布局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為主。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轉移汙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行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違法行為。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危險廢物運輸違反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險廢物運輸車輛的交通違法行為,打擊涉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犯罪行為。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協作機制,***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信息、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動態信息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信息,加強聯合監管執法。第六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格式和內容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第七條 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汙染環境防治信息。
生態環境部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信息系統。第八條 運輸危險廢物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危險廢物運輸車輛不得進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第二章 相關方責任第九條 危險廢物移出人、危險廢物承運人、危險廢物接受人(以下分別簡稱移出人、承運人和接受人)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並對所造成的環境汙染及生態破壞依法承擔責任。
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應當依法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報有關部門備案;發生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汙染危害,並按相關規定向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十條 移出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對承運人或者接受人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汙染防治要求及相關責任;
(二)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明確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對轉移的危險廢物進行計量稱重,如實記錄、妥善保管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和接受人等相關信息;
(四)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移出人、承運人、接受人信息,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重量(數量)、危險特性等信息,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等;
(五)及時核實接受人貯存、利用或者處置相關危險廢物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移出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開展危險廢物鑒別。禁止將危險廢物以副產品等名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第十壹條 承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核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沒有轉移聯單的,應當拒絕運輸;
(二)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承運人名稱、運輸工具及其營運證件號,以及運輸起點和終點等運輸相關信息,並與危險貨物運單壹並隨運輸工具攜帶;
(三)按照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規定運輸危險廢物,記錄運輸軌跡,防範危險廢物丟失、包裝破損、泄漏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四)將運輸的危險廢物運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受人,並將運輸情況及時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