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營業執照,並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
1.無倉儲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經營場所的;
2.有倉儲設施的企業變更倉儲場所;
3、倉儲企業異地重建;
4.經營方式發生變化;
5.許可範圍發生變化。
所以經營需要增加新品種,滿足第五種情況,需要重新辦理營業執照。
擴展數據:
申請營業執照,應當依照本法第五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市、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簡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營業執照的文件和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材料;
4、營業場所所有權文件或租賃文件(復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性質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印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登記表(復印件)。
百度百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