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和道路貨運場、站等專用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停車管理和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社會共治、高效便捷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停車管理和服務協調機制,完善管理和服務體系,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內車輛停放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停車秩序管理。
鼓勵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停車* * * * *協商機制,定期溝通協商,解決停車管理和服務中的問題。支持居民通過業主大會制定住宅小區停車條例,實現住宅小區停車管理和服務自治。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停車管理和服務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協調機構確定的事項的監督實施,道路內停車秩序的管理,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備案。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道路以外區域的停車秩序管理;受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方面的舉報或者投訴,依法處理住宅區違法違規停車行為。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和服務工作。第六條有序推進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智能停車管理和服務,促進智慧交通城市發展。第七條倡導文明停車、綠色出行。鼓勵誌願服務維護停車秩序。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公共交通網絡,為公眾綠色出行提供條件。第二章停車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市、縣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交通綜合規劃,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建設項目為主、獨立建設為輔、路內停車位為輔、地上地下空間相協調、土地資源集約利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停車場專項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九條下列公共建築未配建停車場或者配建的停車場不符合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客觀環境條件允許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建或者改建:
(壹)火車站、道路客運站、客運碼頭、機場、公共交通和私人車輛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電影院(劇院)、圖書館、醫院、學校、展覽場所、旅遊景點、貿易市場、商業辦公樓等。第十條建築物改變使用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車場不得改作他用;根據改變後的使用功能需要提高停車泊位配置標準的,應當按照相應建設項目改變後的停車泊位配置標準配置停車場或者增設停車泊位。第十壹條市、縣級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公共* * *停車場和大中型公共* * *建築配建、增建、補充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停車場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停車設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和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停車場出入口和大門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不得影響車輛的交通安全。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應當遵守人防相關法律法規。第十三條鼓勵利用待建土地、閑置廠房、邊角空間、橋下空間等閑置場所依法設置臨時停車設施。
鼓勵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區建設停車樓、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等集約化停車設施。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劃定道路停車泊位。
繪制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制定繪制方案。該規劃應當征求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在相關區域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需要調整的,應當制定調整方案。調整方案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