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壹)與經營者協商解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是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壹個
2014春節前兩個月,股東“胖子”死在我之前公司前臺。
那天剛好下了壹場大雨,大家都沒事幹。胖子在二樓前臺閑坐,玩著手機。這時,壹個小個子男人走了過來,筆直地走著,手裏拿著壹卷報紙。他走到前臺,想繼續走進辦公室。
胖子站起來斥責壹個小孩,叫他住手:“妳找誰?”那個胖子又高又壯。他練過散打,從來不把別人當回事,更何況這樣壹個看起來沒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