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國稅發2009第68號
作者: 瀏覽 647 發布時間 09/06/05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轉發給妳們,並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壹並遵照執行。
壹、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類和備案類
(壹)對申請適用下列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項目實行審批管理:
1. 國家統壹制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 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減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對申請適用下列政策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1.取得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壹定比例實行企業所得稅額抵免。
4.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和生產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6.農村信用社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審批類的管理
(壹)減免稅審批條件。對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必須同時符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6]1號、國稅發[2006]103號等規定享受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認定的標準。
(二)減免稅審批權限。國家統壹制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新辦企業減免、減按15%稅率),由自治區國稅局審批;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減免地方企業中屬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權限由各地級市國稅務局確定。
(三)減免稅申請起始時間、審批程序和審批期限
1. 減免稅申請起始時間。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從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的次年起;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減按15%優惠稅率的企業從生產經營取得第壹筆主營業務收入的次年起;申請享受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減免稅的企業從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的年度起。
2.減免稅審批程序。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逐級上報有審批權限的國稅局審批。
3.審核或審批期限。從受理納稅人申請材料之日起,屬於縣(區)國稅局審批權限的項目為10個工作日內。屬於地級市國稅局審批權限的項目為30個工作日內。屬於自治區國稅局審批權限的項目為60個工作日內,其中縣(區)國稅局審核期限為20個工作日內,地級市國稅局審批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內。
(四)減免稅申請資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
2.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3.有關主管認定機構出具的資質認定證明材料。
4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復印件;新辦企業的需另附報公司章程及註冊驗資報告。
三、企業所得稅減免備案類的管理
(壹)減免稅登記備案及權限。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的,應提請備案,報經主管縣(區)國稅局登記備案並下達《企業所得稅減免備案通知書》(見附件1)或《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登記備案表》(見附件2)後,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
納稅人未按規定提請備案並經主管縣(區)國稅局登記備案的,壹律不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二)減免稅備案申請起始時間、登記備案期限
1. 減免稅備案申請起始時間。納稅人取得有關主管認定機構出具的資質認定證明材料之日起;新辦企業或其他企業為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之日起;企業技術轉讓為取得第壹筆收入之日起;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為取得發票之日起。
2.減免稅登記備案期限。主管縣(區)國稅局登記備案期限,為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
(三)納稅備案申報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申請報告。
2.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
3.有關主管認定機構出具的資質認定證明材料。
4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憑證復印件或技術轉讓取得第壹筆收入憑證復印件。
5.屬於購置專用設備的,應提供《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登記備案表》及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復印件。
四、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資質認定
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中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必須取得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自治區級主管資質認定機構出具的資質認定證明材料,否則,主管國稅機關不予受理。
五、 企業所得稅減免執行的起始時間
(壹)納稅人需取得有關主管認定機構出具資質證明材料的,從提請備案並經主管縣(區)國稅局審核確認的所屬納稅年度起執行減免稅。
(二)新辦企業或其他企業,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執行減免稅。
(三)購買專用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從購買專用設備並取得發票的當年起執行抵免。
六、企業所得稅減免的其他要求
(壹)主管縣(區)國稅局在受理納稅人審批類或備案類減免稅申請後,要按規定及時派出人員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核實,並提供核實報告。對須由上級國稅局審批的減免稅項目,上報單位應根據核實情況及政策規定提出對申請人是否應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意見並加蓋公章後,隨納稅人申報材料報送上級國稅局辦理審批。
(二)為加強企業所得稅減免的管理,對納稅人審批類或備案類減免企業所得稅額達到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由各市國稅局集中在每個季度終了後壹個月內填制《企業所得稅減免100萬元以上情況報告表》(見附件3),報送自治區國稅務局所得稅處備案(已上報過備案的企業情況,以後季度不再上報)。報送方式:FTP/區局/上傳區/所得稅處/企業所得稅減免情況報告表。
七、本通知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各級國稅機關已審批或備案確認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如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再更改或重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桂國稅發[2005]406號)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對稅收政策或執行規定調整,按調整後的稅收政策或執行規定執行。
附件:1.企業所得稅減免備案通知書(格式)
2.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登記備案表
3.企業所得稅免稅100萬元以上情況備案表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