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使用偽造、冒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可以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後果: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無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從事信用卡詐騙活動的;(二)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四)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第196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