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濰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濰坊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和檔案管理。但紅線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居民區等自用生產生活管線和海域範圍內的地下管線除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地下管線和電纜,以及敷設上述管線的共同溝。第四條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壹規劃、統籌兼顧、集約高效、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地下管線工作:

(壹)組織建立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地下管線的規劃和建設;

(三)研究決定重大問題。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城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以下簡稱地下管線綜合協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地下管線的協調和指導,以及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和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第七條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廣播電視、工業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地下管線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進行監督。第八條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以下簡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其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運行和維護。第九條地下管線信息的存儲、處理、傳輸、使用和銷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

涉及國家秘密的地下管線,應當嚴格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壞、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違法行為。

地下管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和反饋,不得泄露投訴人的相關信息。第二章規劃第十壹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各類管線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市、縣(市)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發展和各類管線建設需求,合理確定地下管線的空間位置、規模和走向,並與城市地下空間和道路交通規劃相銜接。

各類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專項規劃,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各類地下管線專項規劃報批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二條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完成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三條地下管線的種類、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並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壹)地下管線走向應與規劃道路中心線平行,並與地下隱蔽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相互幹擾;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合並,架空線路應逐步建在地下;

(3)新建管道避開已建管道,臨時管道避開永久管道,非主管道避開主管道,小型管道避開大型管道,壓力管道避開重力管道,柔性管道避開不適宜彎曲的管道;

(4)地下管線的埋深,各種管線的水平間距和垂直間距,與建築物、構築物、樹木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橋梁、單壹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主體工程壹並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建設涉及綠化、消防、人防、鐵路等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上一篇:網站業務系統的在線安全管理是做什麽的?(據SDL微軟安全開發)如何為企業搭建安全技術保護框架?(需要與III類要求相關,這是安全設備所要求的)。信息安全專業人員需要盡可能小心地管理什麽?
  • 下一篇:未按時年報,已經補報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