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供應商誠信管理辦法內容如下:
第壹條 為了進壹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規範政府采購秩序,確保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部門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實行誠信管理制度。
第三條 供應商應遵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四條 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的不誠信行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利益。
第五條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不誠信行為:
(壹)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合同的;
(八)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項目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十)開標後擅自撤銷投標,影響招標繼續進行的;
(十壹)擅自在投標有效期內降低中標貨物配置、技術指標等級或質量等級、更換品牌、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十二)無不可抗力因素,拒絕提供售後服務、售後服務態度惡劣、故意提高維修配件價格的;
(十三)惡意投訴的。投訴查無實據的;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十四)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不誠信行為。
第六條 供應商不誠信行為的信息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渠道:
(壹)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過程中發現的投標供應商不誠信行為;
(二)采購人在中標供應商履約或售後服務過程中,發現的不誠信行為;
(三)質疑或投訴;
(四)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誠信行為;
(五)其他信息來源。
第七條 供應商有第五條所列不誠信行為之壹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壹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我市政府采購活動,並在濰坊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建議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由濰坊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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