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常活動的名譽;同時構成了違反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
2.客觀要件: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客觀上表現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所謂“印章”,是上述單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符號表明主體身份的公章或專用印章,是上述單位行使對自身事務的管理權,承擔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法律後果的標誌和標識。壹般來說,公文蓋章後才能生效。
3.主體要件: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罪的主體屬於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罪。
4.主觀要件:偽造企事業單位印章罪主觀上具有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銷毀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