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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的職責範圍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因地制宜,研究起草衛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定地方衛生事業發展和改革的相關規劃、工作計劃、政策和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編制當地衛生發展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傳染病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依法對傳染病進行監測,建立預警機制,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蔓延;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宣傳。

(四)負責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負責建立當地院前急救體系和醫療救治體系,組織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五)負責傳染病防治、公共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等相關公共衛生的監督管理。研究和監測與人民健康密切相關的各類重大風險和致病因素。

(六)負責地方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設置、醫療服務機構設置、醫療新技術運用、大型醫療設備配置、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和婦幼保健專項技術等工作。依法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監督管理采供血機構和臨床用血安全。

申請開業需要什麽條件?

(1)通過醫師職業技能考核,取得醫師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同壹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

醫療工作

(2)具有當地行政區域常住戶口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三)經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開業檢查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

概要:主要職責是依法對食品、消毒產品、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公共場所、職業、輻射和學校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監督傳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監管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條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和飲用水供應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及與飲用水衛生安全有關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

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的飲用水供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產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和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單位,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執業醫師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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