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資性房地產開始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在滿足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兩個前提條件下可以轉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
但若開始采用的是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則不可以再轉為成本模式進行計量,即成本模式可以轉為公允價值模式,但公允價值模式不得轉為成本模式,因為有些企業會利用計量模式的轉換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轉換模式上的限制,實際上就是準則對企業盈余管理的壹種限制。
成本模式減值
會計利潤:在成本模式下,如果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同時,《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中也規定:“資產減值損失壹經確認,在以後期間不得轉回。”
信息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采用成本模式的企業,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企業,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