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仲裁的材料需要幾份 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壹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壹份由申請人留存 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3、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4、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務合作關系後,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待遇等情況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壹方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違約責任,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顯然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的。 二、申請勞動仲裁流程 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實踐中,仲裁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或者其他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聯系方式; 2、被申請人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等; 3、發生爭議的事實、申請人的主張和理由等。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後,應在七日內審查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開庭與裁決: 1、仲裁庭應在開庭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開庭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 3、開庭後應宣布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4、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註意: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有兩類勞動爭議是壹裁終局的,壹是小額訴訟案件;二是標準明確的案件。具體有: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 3、追索經濟補償的案件; 4、追索賠償金的案件 5、國家對相關標準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上訴案件壹裁終局針對的是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對判決不服,依然可以提起訴訟。這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三、申請勞動仲裁註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壹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壹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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