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2.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3.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此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行關鍵崗位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工作。
網絡安全包括網絡設備安全、網絡信息安全和網絡軟件安全,是指保護網絡系統的硬件和軟件以及系統中的數據不被意外或惡意原因破壞、更改或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運行,不中斷網絡服務。
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包括: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網絡;
2、幹擾他人網絡的正常功能;
3.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
4.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個人信息的;
5.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
6.設局詐騙,傳授犯罪方法;
7.生產或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和分發群。
它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可審計性的特點。
網絡安全的主要特征包括: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給未經授權的用戶、實體或進程,或為其所用;
2.完整性,即未經授權不能更改數據的特征。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變、不被破壞和丟失;
3.授權實體可以訪問可用性,並在需要時使用。即需要時是否能訪問到所需的信息。比如網絡環境下的拒絕服務,破壞網絡和相關系統的正常運行,都是對可用性的攻擊;
4.可控性,具有控制信息傳播和內容的能力;
5、可審計性,當存在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和手段。
法律依據
《網絡安全法》第27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絡、幹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絡、幹擾網絡正常功能和防護措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服務。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宣傳、支付結算,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行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