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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條例

第壹條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汙染防治法》《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水源地,是指用於或者規劃用於城鄉居民生活飲用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關的陸域,按照《陜西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分為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水質標準、規範等要求確定水源,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相關規劃,合理布局取水口,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建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機制,將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納入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第四條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實施統壹監督管理,擬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保護範圍的劃定方案。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合理配置確定飲用水水源,擬定飲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飲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養區的水土保持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好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相關工作,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開展宣傳教育。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飲用水水源地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對因劃定調整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或者保護範圍,造成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設置地理界標、警示標誌、隔離防護設施及宣傳牌,治理周邊環境,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依據國家相關技術要求劃定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隔離防護設施或者標誌。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遊不小於1000米,下遊不小於100米,兩岸縱深不小於50米,但不超過集雨範圍;

(二)湖庫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徑200米範圍的區域,但不超過集雨範圍;

(三)水窖水源地保護範圍是集水場地區域;

(四)地下水水源地保護範圍為取水口周邊30米至50米範圍。第九條 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內,除遵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壹)修建廁所、化糞池和滲水坑,利用廢棄井排放汙水;

(二)施用高殘留、高毒農藥,隨意丟棄和處置農藥包裝物和清洗物;

(三)建造畜禽養殖設施;

(四)設立糞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轉運站;

(五)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

(六)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七)堆放醫療垃圾;

(八)焚燒垃圾;

(九)從事洗滌、旅遊、水產養殖或者遊泳、垂釣等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三年開展壹次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調查,對水源地保護範圍內汙染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建立動態數據庫。

對於因受汙染已不能達到飲用水水源水質要求的,及時撤銷和調整水源地。第十壹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機制。聯村供水的經營單位設立專人負責水源地環境管理;單村、聯戶、單戶取水的村安排專人負責水源地環境管理。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村(組)應當加強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衛生防護,做好衛生清理與消毒工作。看管維護周邊環境及設施,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村(組)管理的供水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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