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掌握,本地日歷平均工資是未知的,準確的退休金每月收到的金額不能為您計算您的付款信息。所以只能告訴妳計算出的朋友。有條件的地方不同,但基本原理是相同的,從2006年1月。更專業的,妳慢慢學習計算。以下是計算方法,估計妳自己!
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算及支付退休後,按照這個觀點。
與系統帳戶下班後和支付人員積累了超過15年的使用壽命,退休後每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開始工作前和實施後的意見退休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統賬結合,下同)累計至少15年的人員,並分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然後分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整支付。
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計算方式如下:(壹)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每月的基本養老金標準
當地去年I指數的平均每月工資支付基本工資平均為每1%為1年。計算公式如下:基本養老金=(當地被保險人退休的香港工人在今年的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支付)÷2×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個月的總脂肪數量。的計算方法如下: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考慮到數個月
(三)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指數化的平均月薪給付保險退休為基礎,結合系統帳戶的繳費年限,每滿壹年之前分發到1.2%。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的平均月薪支付X系統帳戶相結合,繳費年限×1.2%
(四)對現有標準的過渡性調節金為基礎退役的2006至2014年的總脂肪按壹定的比例。 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統賬結合,總脂肪
上面的方法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當地在崗職工平均月工資的去年,該指數的平均每月工資支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月數計算,過渡調節器的總脂肪的黃金比例,根據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有關問題的解釋(見附件)執行。
三,治療的水平,以保持平穩過渡,設立壹個為期三年的過渡期。新辦法在過渡期內,低於原來的做法,根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其差額被填滿。高於原來的做法,於2006年退休,發給高出30%,在2007年退休,分發到70%以上,在2008年退役,分發到90%以上。 2009年退役後,根據新的方法計算基本養老金。過渡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計算的新方法下仍然低於原來的做法,應當填寫。
附:
解釋關於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計算方法,結合系統的帳戶時
系統帳戶相結合的社會統籌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結合系統的帳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05年12月31日,從個人賬戶的時間算起,在按照支付工資基數的11%或12%,2006年1月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建立個人賬戶的時間計數。
繳費年限的繳費年限是指單位和個人實際支付的工人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個人繳費數年的養老保險費。個人支付系統,連續工齡,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繳費年限可視化計算的。年的繳費年限,視同繳費計算及支付。不到全年,按月數除以12個月,年的貢獻翻譯到小數點後兩位。
當地去年
計算香港工人的月平均工資在當地基本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香港工人的平均月工資在今年,公布了聯盟市上年度統計部門在崗工人月平均工資為準。參加自治區統籌的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的電力企業,自治區統計部門公布的香港工人的月平均工資的壹年,須逐步過渡到自治區的其他企業的平均工資的工人。
4,每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化的平均月薪支付
指數化指數= 2005×平均工資的月平均工資的當地雇員的工資指數
(二)新方法的平均每月工資支付實行個人繳費的職工退休前的工資支付系統,繳費年限和盟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98年的平均工資),按照以下計算公式如下:
<BR指數的平均每月薪金,工資=當地退休×平均繳費工資的工人平均每月工資指數
在今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的: />平均薪酬工資指數= ------職工退休壹年,壹年前,兩年...... N-1年的年繳費工資基數,年繳工資基數等於每月支付工資基數。
------工人退休前壹年,前兩年...... n年之前,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工人。
------個人支付制度,工人退休前的繳費年限。不到滿壹年支付個月除以12轉換。
五個人賬戶養老金計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數計算的數個月,我的退休年齡下表中列出的相應標準。為期壹個月到三個月除以非整數12歲的轉換四舍五入後由數量。
退休年齡/總脂肪的50/195
個月
二百三十三分之四十零
60/139
二百三十〇分之四十壹
51/190
61/132
二百二十六分之四十二
52/185
125分之62
43/223
53/180
63/117
44 / 220
54/175
壹百○九分之六十四
二百壹十六分之四十五
55/170
壹百〇壹分之六十五
46/212
56 / 164
66/93
47/208
57/158
67/84
48/204
58/152
68/75
49/199
59/145
六十五分之六十九
70/56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