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靠性。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基礎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
2.相關性。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與投資者等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求相關。
3.可理解性。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投資者和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相互可比。同壹企業在不同期間具有可比性,不同企業在同壹會計期間具有可比性。
5.本質比形式更重要。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而不能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6.重要性。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7.小心。企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謹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當高估資產或收入或者低估負債或費用。
8.時效性。企業應當及時確認、計量和報告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得提前或者延期。
擴展數據:
例如: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視為企業的資產,納入企業的資產負債表。體現了實質重於形式的要求。
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不同企業之間相同或者類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的壹致性和可比性。它體現了可比性原則。
參考資料: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