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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必須備案嗎

物業服務合同,是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所簽訂的書面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我們就需要對這壹方面有壹定的認識和了解。那麽下面為妳整理了物業合同壹定要備案嗎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希望能幫到妳。

壹、物業合同壹定要備案嗎

物業服務合同需要備案的。

如果是物業企業和物業合同都沒有備案,那麽也就是相當於跨區域經營不受保護。不管是行為主體還是行為內容,都不受物業主管部門的保護。壹旦發現,將會被物業主管部門處以重罰,甚至會被建議吊銷相關證書。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物業管理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二、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分類

根據物業的性質不同,物業服務合同可以分為居住性物業服務合同和經營性物業服務合同。按照服務提供的所在階段不同,可以分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前者是指在物業銷售前,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後者是指在建設單位銷售並交付的物業達到壹定數量時,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

1、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所提供的服務不滿意。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從而對服務質量的要求也在相應提高。實踐中,許多業主都反映物業管理公司對於小區環境的管理沒有達到其預期,履行義務不到位。如:小區的綠化沒到位,小區的衛生不合格、垃圾處理不及時,甚至提出小區安全隱患大,經常有自行車、摩托車被盜的情況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許多業主以此為由,拒絕或者拖延交納物業費。

2、物業服務相關法律規範、規章制度不健全,行政管理工作不夠完善。

我國的物業管理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起步較晚,制度不成熟,相應的物業服務法律規範、規章制度的發展也較為滯後。直到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具有裏程碑意義的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該條例將前期物業管理其納入法制軌道,彌補了前期物業管理缺失的境況,使規範前期物業管理市場有法可依。2007年3月《物權法》出臺,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作出明確規定,確立了物業管理的壹些基本制度,提出了壹些解決物業管理問題的原則,但是,伴隨著城市房地產業的興起,物業管理領域的問題愈加復雜而多樣化,沒有可依據的對應規範,從而造成壹些糾紛長期難以解決,困擾當事人和行政主管機關,規範、制度和管理工作上的缺陷和漏洞,為糾紛的產生提供了人為環境條件。

3、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壹般由開發商選聘,而不是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選聘。

由於前期物業公司壹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關系企業,也許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成立的下屬公司,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父與子”關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往往不會去區分物業企業與房地產開發且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認為他們就是壹家的。所以業主往往會以房屋質量問題或房屋規劃、綠化率未達承諾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4、業主與物業服務之間的服務合同約定不明,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標準、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均沒有約定。

由於物業管理缺乏相應的行業管理服務標準,且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和服務的義務約定又較為概括,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對物業管理本身的認識上存在較大差距,業主認為既然已經交納了物業服務費,那麽壹旦居住過程中出現了任何問題,物業管理企業都應當管,否則就不交付費用。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物業服務合同是需要備案的,這樣才能保證該物業服務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這點大家在簽訂的時候要註意。以上就是整理的有關物業合同壹定要備案嗎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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