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信息披露法規對信息披露事件重大性的界定標準是影響投資者決策標準。
法律依據:《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債券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應當及時披露,並說明事項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壹)企業名稱變更、股權結構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企業變更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債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受托管理人”)、信用評級機構;
(三)企業三分之壹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董事長、總經理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發生變動;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或具有同等職責的人員無法履行職責;
(五)企業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六)企業發生重大資產抵押、質押、出售、轉讓、報廢、無償劃轉以及重大投資行為或重大資產重組;
(七)企業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企業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十;
(九)企業股權、經營權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企業喪失對重要子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十壹)債券擔保情況發生變更,或者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十二)企業轉移債券清償義務;
(十三)企業壹次承擔他人債務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企業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或進行債務重組;
(十五)企業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市場自律組織作出的債券業務相關的處分,或者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十六)企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存在嚴重失信行為;
(十七)企業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八)企業出現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資產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情況;
(十九)企業分配股利,作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二十)企業涉及需要說明的市場傳聞;
(二十壹)募集說明書約定或企業承諾的其他應當披露事項;
(二十二)其他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投資者權益的事項。
上述已披露事項出現重大進展或變化的,企業也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