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的特點及發展政策建議

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的特點及發展政策建議

此文原載《有色金屬技術經濟研究》1994年第8期

摘要 本文對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規模劃分標準進行了分析,認為存在不適之處,建議重新制定劃分標準;對我國中小型有色礦山特點、作用進行了分析,認為有色中小型礦山的地位不可忽視,政府應該采取扶持政策;根據國外發展礦業的經驗及采取的政策,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了若幹政策建議。

關鍵詞 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特點;政策建議

1 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規模劃分標準及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比較

礦業生產與其他工業生產的顯著區別是勞動對象的不可移動性及賦存量的相對固定性。這就決定了礦山生產規模的確定要遵循客觀事實,既不宜過大,造成設備使用的不充分,亦不宜過小,使儲采比相差懸殊,資源效益發揮延時過長。它的確定除充分考慮地下資源的合理開發,最大效益實現外,還要認真權衡投資能力、規模經濟效益、礦山設備折舊年限等因素來確定。國家計委〔1978〕234號文件規定的“工業建設項目大、中、小型劃分標準”,將有色金屬礦山年采選砂礦礦石200萬噸以上(脈礦100萬噸以上)的稱為大型礦山;將年采選砂礦礦石100萬~200萬噸之間(脈礦20萬噸~100萬噸)的稱為中型礦山;年采選砂礦、脈礦分別為100萬噸、20萬噸以下的礦山稱為小型礦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根據國統字〔1992〕337號通知精神,更加詳細地對有色金屬礦山規模的劃分標準作了界定,分別將大、中型礦山細劃為大壹、大二、中壹、中二,見表1。需要提到的是,作為全國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綜合部門——地質礦產部礦產開發管理局目前執行的仍是1978年的劃分標準。本文由於資料所限,使用的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的概念與1978年規定的相對應。

表1 我國有色金屬礦山規模劃分標準 單位:萬噸

關於國外礦山規模大小的劃分,各國不盡相同,而且差異較大。如玻利維亞將日產400噸礦石的礦山稱為大型礦山,而在美國只屬小礦之列。表2列舉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劃分標準。即使發展中國家,劃分標準也不同;有的國家不同時期的劃分標準也不同。印度把開采中沒有使用深爆破孔鉆進和重型挖土設備、坑采職工不超過150人,露采職工不超過400人的礦山定為小礦山。墨西哥前幾年以年銷售收入作為劃分標準,將年產值低於80萬美元的礦山稱為小礦山;1992年以後將日產礦量小於100噸或年銷售額小於1萬美元的礦山定為小礦山;將日產礦量在100噸~1000噸之間,年銷售額在1萬~160萬美元的礦山定為中型礦山。聯合國通過調查,也提出了壹個標準,把年產礦量小於5萬噸的礦山劃為小礦山。

表2 某些發展中國家中小型礦山劃分標準

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礦山的規模劃分有些偏高。統計資料表明,1991年我國國有有色金屬礦山單礦產量在1.5萬噸—64.1萬噸之間,多數礦種單礦產量只有幾萬噸,見表3。鄉鎮有色金屬礦山年產量更低,1992年單礦年產量只有幾千噸,鉛鋅礦、汞礦只有幾百噸。從這些情況可以看出,我國有色金屬礦山規模的劃分存在不適之處,它既不易與世界其他國家對比,也不易作出針對性較強的政策引導。因此,建議盡快重新制定我國有色金屬礦山規模的劃分標準。

表3 我國國有有色金屬礦山單礦產量壹覽表 單位:萬噸

2 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的特點

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除具有壹般中小企業的小型性、分散性、靈活性和從屬性特點之外,還具有如下顯著特征。

2.1 大礦與中小礦同地同比例出現,小礦數量與產量同幅變化

在535座國有有色金屬礦山中,有近50%集中在江西、湖南、廣西、雲南,與之相對應50%以上的中小礦山也分布在這些省份。鄉鎮有色礦山8000多座,分布集中程度較高,產量也相應占有較高份額。表4列出了我國鄉鎮主要有色金屬礦的礦山分布及產量情況。可以看出,鄉鎮礦山數量與產量如剔除特殊因素幹擾其對應關系是很理想的,這反映了壹個事實,即鄉鎮有色礦山生產規模相差不大。

表4 1991年我國主要有色金屬鄉鎮礦山分布及產量情況

2.2 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投資較大型礦山高

受規模經濟的影響,我國20世紀80年代設計或建成投產的國有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單位基本建設投資較大型礦山平均高出30元~90元,其中采礦高16元/噸·年,選礦高出9元/噸·年。表5列出了地下開采有色金屬礦的投資情況。這裏需要說明的是,統計的礦山均是國有的,鄉鎮有色金屬礦山的投資則少得多,甚至無需什麽投資,用些簡陋的鎬頭、鋼釬等即可開采,並以此為資本積累資本擴大再生產,甚至投資於下遊的選冶加工業。

表5 地下開采的有色金屬礦山投資實例

2.3 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開發的多為小而富的礦床

中小型礦山開發中小規模的礦床是由探明儲量決定的,這是壹般規律;開發富礦則多是由中小礦山生產成本高,必須開發富品位礦石才能盈利決定的。因此,中小型有色金屬礦開發小而富的礦床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它生存的基礎,尤其是資金投入較少的地方礦。鄉鎮礦更是如此。當然,並不排除大礦山開采高品位礦石的可能。如凡口鉛鋅礦1991年入選礦石品位達4.26%,較系統平均高出1.8個百分點。表6列出了銅、鉛鋅礦入選礦石品位,可以看出大型礦山與中型礦山入選礦石品位的差距是相當大的。

表6 1991年總公司系統大、中型銅、銅鋅礦山入選品位對比

壹般認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資源分配的首選對象是中央各部門所屬企業,尤其是大型礦床的開發,地方由於籌資渠道窄、投資規模較小,不易形成大規模生產,因此,壹般地說地方及非有色總公司直屬的有色金屬礦山為中小礦山。由表7可以看出中小礦山的入選礦石品位均高於大型礦山。

表7 1990年我國有色金屬礦山入選礦石品位壹覽表 單位:%

2.4 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數量所占比例大、產量份額大

統計資料表明,1991年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包括8000多座鄉鎮礦山)占全部有色金屬礦山的99%,國有礦山中的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占93%(表8)。

表8 1991年我國有有色金屬礦山中小型礦山所占比例壹覽表

關於中小型礦山的產量在我國尚未作準確的估計。據國外統計機構計算,1981年市場經濟國家中小有色金屬礦山產量所占比例是較大的,表9。我國中小有色金屬礦山產量估計(表10)。可見,我國中小有色金屬礦山的生產地位是不容忽視的。

表9 1981年市場經濟國家中小有色金屬礦山產量占全部產量的比例

表10 1992年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產量估計

3 充分發揮我國中小型有色金屬礦山作用的政策建議

目前,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中小型礦山的發展基本態度是扶持,尤其是世界性的礦山經營向私有化轉移趨勢加速之後,政府的扶持行為更明顯化,鼓勵措施更有利於中小企業的發展。如墨西哥政府1985年10月實施的壹項名為“扶持中小型礦業的特殊補充方案”,投資2.1億美元鼓勵和援助那些沒有什麽融資渠道的中小礦業集團,使全國200個礦山得到幫助,礦產品產量提高,同時為社會提供了5000~6000個就業機會。1987年墨政府推出的“產品稅貼現”方案,貼現率分別為大型公司20%、中型公司40%,小型公司80%,該方案更有利於中小礦業的發展。

礦業大國秘魯對占全國固體礦產總產值40%的中小型礦業公司更為重視。20世紀80年代以來,秘魯政府壹直堅持從稅收、融資、技術及服務等方面對中小礦山予以支持。在稅收方面,政府規定對新建或擴建的中小型礦業項目免征部分所得稅,而且對這些礦業公司進口的物資和零部件等,免征壹般銷售稅等(1986年);1990年4月,政府又宣布對中小型礦業公司實行稅收減免;1991年7月,政府又對銀礦山實施“再出口退稅”政策,允許它們收回所得稅和財產稅。在金融貸款方面,政府授權秘魯礦業銀行為中小型礦山提供貸款。1976年貸款額為640萬美元;1982年1月,又在銀行中設立了4000萬美元的“礦山補償基金”。1982年礦業銀行貸款額的39%流向中小型礦業公司;1983年60%貸給了中小礦業公司。另外,政府有關機構還為中小礦山提供地質、礦業和冶金等多方面的服務和援助,如投資1200萬美元,在全國各地開辦20個選礦廠,處理中小礦山的礦石。礦業貿易公司為中小礦山的礦產品銷售提供方便。

借鑒國外在扶持中小礦山發展中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中小型礦山生產實際,筆者提出如下發展政策建議。

3.1 破除所有制界限的束縛,明確有利於中小型礦山發展、壯大的法律、政策

首先,從法律上保證中小型礦山有開發國內資源的充分權力。在資源分配上應以資源的利用效益為標準,綜合效益好的優先取得資源的占有、開采權,反之就應限制其開發。同時對土地使用權的優先性及礦產開發權的可轉讓性作出法律界定。

其次,為保證國內中小礦山的持續、健康發展,應在礦山的融資、貸款方面給予特殊政策;稅收減免上使礦山切實感到優惠,以保證其發展後勁。

第三,在勘探、開發等技術資料方面給予經常性的產前、產中指導與幫助,在產品銷售、資金回收方面作到壹條龍服務。在中小礦山分布比較集中的地方,選點建立中心選廠、冶煉廠,衛星式地輻射指導、服務,處理周圍礦山生產的原礦,解決長途運輸困難。

第四,建立“中小型礦山發展基金”。扶持那些有資源但無資金或資金短缺的貧困地區開發當地資源;或已開采礦山因遇到不可抗拒的外力幹擾而停產的礦山企業,促使其恢復生產;資助那些有能力經營好的企業、發展前景光明而資源利用程度低的中小礦山進行技術改造,提高其綜合利用伴、***生礦產的能力。

第五,大膽進行經營方式的改革。改國有國營為國有民營,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既可按中央、地方股份分割,也可以直接向社會、向企業內部引進股份,擴大企業的融資渠道,分散經營風險。

3.2 積極引導中小型礦山走聯合化發展道路

我國中小型礦山企業走分工協作、廣泛聯合進而步入區域集團化經營發展道路,是由我國礦產賦存區域集中、相對分散產出的客觀實際決定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更是市場經濟發展到生產社會化、專業化階段的必然產物。自1987年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提出新模式辦礦以來,已組建18年的企業集團,許多聯合體相繼問世,鋁聯合體、銅聯合體、鉛鋅聯合體、稀土聯合體、鈮鉭冶煉企業聯合體等以其良好的經濟效果、巨大的競爭能力及潛在的發展勢頭,越來越引起各界關註。

近年在中原大地崛起的長城鋁業公司,其新的辦礦模式作為“可貴探索”取得的顯著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得到社會各界的肯定。長城鋁業公司與地方聯辦礦山、破碎場、儲運,使地方的資源、土地、勞力優勢同公司的資金、技術、設備優勢有機結合,使總公司的規模得到擴大,效益大增;聯辦後的地方礦山或企業借助總公司的強大推動力,帶動效益也勃勃發展,雙方均從聯合中獲得了獨立所不可比擬的效益。可以預見,不遠的將來,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和其他礦業部門會出現大批區域性的探、采、選、冶、加聯合或某幾個環節、某幾個企業的聯合組織,***同推進我國礦業的發展。

關於聯合的方式,筆者認為有如下三種。

(1)勘探—開采聯合。

目前,國內礦業生產既存在勘探資金投入不足,又存在開采礦山後備接續資源緊張的雙重壓力。以股份形式由勘探和開采雙方***同籌資勘探遠景區或生產礦山周圍的有利成礦地段,擴大開采儲量,然後根據探、采合資雙方的出資比例***同占有、分享探明儲量的開發效益。

(2)礦山間的聯合。

這種聯合壹種形式是大型礦山與中小礦山的聯合;另壹種是中小礦山之間的聯合。聯合內容是廣泛的,既可以是資金的互相融通,也可以是技術、設備方面的互補,發揮雙方優勢,***同實現資源效益的最大程度發揮。資金方面的聯合,可以***同投資規劃開拓工程、購置大型采選設備,並按股份占有份額分享資源開發效益;技術、生產設施的聯合,目的在於提高技術、設備的使用效率,使中小礦山可以依附大礦山生存、發展。中小礦山可以在政府指導下,統籌開發規劃,興建選、冶廠,實現資源的就地加工增殖。

(3)采—選—冶聯合。

這應是壹種協議式的聯合,每個環節以合同形式約束雙方的行為。礦山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地為選礦企業提供穩定的原礦石,同時選礦企業又保證冶煉企業的精礦粉供應;反過來,冶煉企業應及時反饋選礦企業各種信息,並足額將款項付給選礦企業,選礦企業又保證履行對采礦企業的各種承諾,以保證雙方責、權、利的順利實現。這種協議式聯合在我國已較普遍。有的大型聯合體或企業集團已經營多年,效果較好。

各種方式的聯合,都必須摒棄所有制界限的框框,大型企業要放下架子主動與中小礦山聯合(投資入股式聯合更理想),改變過去的買賣關系為協議式(或合作式)聯合,這樣會***同促進,協調發展。需要強調的是,這種協議式聯合是以利益分享法則、經濟互惠杠桿達成並維系的,違背這個規則,協議會在執行中產生摩擦,直至破裂。

  • 上一篇:溫州服裝行業的歷史背景
  • 下一篇:烏拉圭的經濟支柱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