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需要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被訴人用人單位工商註冊信息資料的要求區分考慮。第壹,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只要求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的仲裁申請書中有明確的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那麽勞動者可以通過啟信寶、企查查等APP軟件對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進行查詢並填寫入申請書中,但是通過此方式查詢的短處在於該軟件對於企業信息的更新並不是實時的,而且對於工商登記信息偶爾會登記錯誤信息。第二,如果勞動者力求公司信息登記的準確性,那麽可以通過網絡登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網進行查詢。第三,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求書面的用人單位檔案或其他登記資料,那麽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根據相關法定程序到用人單位註冊登記的登記機關申請調取用人單位檔案,並由登記機關加蓋公章。
法律依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