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事業,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大專院校、民辦專(高級)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衛生事業,如私人診所(所)、醫院、私人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三)文化事業,如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所(所)等。
(四)民營科研院所(所、中心)、民營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民營科技服務中心、民營科技評估所(中心)等科技事業;
(五)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體育館、醫院、俱樂部、學校等體育事業;
(六)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等勞動事業;
(七)民辦福利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辦婚姻介紹所、民辦社區服務中心(站)等民政事業;
(八)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民辦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民辦人才交流中心等社會中介服務;
(九)法律服務業;
(10)其他
2、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履行的程序:
(1)發起人或主辦機構負責起草註冊申請書、章程等文件,準備驗資報告、場地使用權證明、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等材料。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的條件全部具備後,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實。
(二)業務主管單位對擬設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認真審查,認為情況屬實,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的全部條件的,可以出具同意設立的文件。
(3)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連同其他文件、證件,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經審批成立的,發給相應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3、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報名申請。其內容包括:主辦單位名稱或申請人名稱;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設立的目的、理由和業務範圍;可行性論證;活動經費和資金來源;準備的基本情況等。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內容包括發起人章程草案、資本情況(是否非國有資產占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基本情況、從業人員資質、場所和設備、組織機構等內容。
(3)場所使用權證明。場地直接歸主辦單位所有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場地所有權證明;場地由主辦方租用的,需提供租賃合同,租期須在1年以上。
(四)驗資報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時,其開辦資金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有資格的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開辦資金數額必須達到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最低限額,且資本中的國有資產不得低於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二。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申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提供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年齡、單位和現任人事關系的職務或者職稱、政治面貌、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簡歷等。身份證明是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核驗《居民身份證》原件,擬任負責人應當提供。對於合夥民辦非企業單位,擬設單位的負責人是指全體合夥人。所以需要提供以上所有合夥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證明。申請人應當根據所申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類型,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負責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負責人登記表》。
(六)章程草案。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草案,經批準後方可生效。
(7)內部機構。可以詳細填寫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