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熱力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發展改革、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國土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民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熱力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熱實行統壹規劃、配套建設、分級負責、安全運行、協調發展、穩定供應、全面保障、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條本市禁止新建燃煤供熱設施。城市供熱應當使用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使用清潔能源供熱和可再生能源的單位,城鄉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水務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第六條本市鼓勵和支持供熱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供熱、節能、環保技術,加強供熱信息化建設,逐步實行供熱能耗定額管理,提高供熱科學技術和管理水平。第七條在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城市熱力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熱力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熱力工程,應當符合城市熱力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熱力工程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供熱設施應當配備環境保護設施,與城市熱力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條城市熱力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十壹條城市熱力工程竣工後,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後方可運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無償移交竣工資料。供熱企業應當建立供熱設施檔案。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根據城市熱力專項規劃設計和鋪設供熱管網管道。
城市熱力管道根據城市熱力專項規劃穿越單位、工廠或者住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修復;如果不能修復,就應該賠償。第十三條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手續時,應當征求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供熱方式的意見。配套建設的城市熱力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應當有供熱企業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城市熱力設施竣工資料移交給供熱企業。第十四條配套建設的城市熱力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節能標準,采用高效、節能、環保的設備、管道和器具。
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應當具備供熱計量和溫度控制功能。
既有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的集中供熱系統應當結合建築節能改造,逐步進行熱計量和溫控改造。第三章設施管理第十五條城市熱力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壹)居民用戶以入口為分界點,分界點外的供熱設施(包括計量器具)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分界點供熱設施需要升級時,材料和安裝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2)非居民用戶以閥門井為分界點,分界點外(含閥門井)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對自辦供熱設施沒有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熱企業有償代管。第十六條城市熱力設施維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維護責任,確保城市熱力設施安全、穩定、正常運行。第十七條可能影響城市熱力設施安全的施工或者其他活動,應當事先征得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和產權人的同意,並按要求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第十八條供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城市熱力設施安全保護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