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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為規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提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質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壹、《駕駛培訓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1,駕培行業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省機動車發展迅速,學車人數迅速增加,駕培市場發展迅速。截止2011年末,全省機動車保有量達到1535萬輛,其中私家車達到369.7萬輛,比上年增長28%。隨著駕駛員的增加,全省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也迅速增加到650所,教練3.4萬人,教練車27022輛。2065,438+065,438+0年,* * *培訓機動車駕駛員1.76萬人,培訓產值達58億元,基本滿足了社會對駕駛培訓的需求,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但駕培行業也存在壹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培訓學時不足、培訓質量參差不齊、教練員素質有待提高、駕培操作人員規範化程度不高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制定《駕駛培訓辦法》,加強市場引導和管理,提高培訓質量。

2、法制建設的需要。自2004年交通行業實施駕培管理以來,我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始終把提高駕校服務水平和駕培質量作為重要任務,推進駕培智能化管理,自主研發推廣應用駕培記錄儀,全面實現駕培機構教學計時培訓,與公安協調培訓考試工作,實現培訓考試信息對接。但仍存在駕校經營不規範、教練教學不規範的情況。而且由於缺乏法律依據,對駕校和教練違法行為的處罰無法落實。因此,需要《駕駛培訓辦法》的出臺,進壹步規範我省駕駛培訓的經營管理行為。

3.安全駕駛的需要。隨著學員數量的增加,學員對駕校的要求也相應提高,學車過程中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駕駛培訓提出了新的要求,強調對車輛、場地、教練的安全管理,也要求《駕駛培訓辦法》的出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法律依據

江蘇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接受機動車駕駛技能培訓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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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的具體實施。

公安、規劃、工商、安監、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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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和合理布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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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和行業服務作用,引導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以下簡稱駕培經營者)依法經營、規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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