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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市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條本市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機關監督管理,公安消防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發展改革、建設、教育、規劃、水務、市政市容、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條本市積極推進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推廣先進消防技術的應用,提倡建立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遠程監控系統,提高全社會的消防能力。第五條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

區(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逐級簽訂年度消防安全責任書。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責任人、目標任務、工作措施、考核辦法、獎懲內容和標準。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要問題,督促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逐年增加消防經費的財政投入。第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專項消防規劃。消防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經認定的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由規劃部門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第十條消防通信、消防給水、消防通道、消防站等公共消防安全設施應當根據城市消防專項規劃的要求,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壹條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不得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第十三條消防供水管道陳舊或水量、水壓不足。城市供水企業應當結合管道擴建、改建進行技術改造,滿足消防供水需要。第十四條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批,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工程,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文件的,房產部門不予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四)未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教育、民政、衛生、文化、體育等部門不得批準設立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和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第十五條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或者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公安消防機構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督促整改。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火災隱患;火災隱患舉報屬實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獎勵。第十七條多產權建築,已交付使用的,業主或者使用人負責專有部分和專用部分的消防安全;* * *部分物業管理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與建築物的部分消防安全責任人協商,建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第十八條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遵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維護專有、專用消防設施設備,確保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三)受物業管理的委托,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四)不得將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築物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指定專人或者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消防安全管理;

(二)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三)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制止侵占、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違法行為,並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四)定期檢查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時配置和更新消防設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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